(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范春祥与李忠琼、余登云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春祥,李忠琼,余登云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189号原告范春祥。被告李忠琼。被告余登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春祥诉被告李忠琼、余登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忠琼、余登云所有的住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忠琼、余登云所有的商品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 杰审判员 韩雅琴审判员 孔永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成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