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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民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胡某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姚亚龙审 判 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刘民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