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民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胡某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姚亚龙审 判 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刘民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