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4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成虎与张元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虎,张元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586号原告王成虎,居民。被告张元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虎与被告张元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新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