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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4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成虎与张元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虎,张元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586号原告王成虎,居民。被告张元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虎与被告张元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新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