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31分公司与岳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31分公司,岳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371号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31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梨园转盘东一公里(XX物流园)。负责人王聪民,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胜,该公司职工。被告岳建伟,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31分公司诉被告岳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岳建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31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岳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31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审 判 员 王小丽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