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法执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建强、杨继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德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强,杨继周,蒲城县东杨乡滑曲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397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强,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区天源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居民。申请执行人杨继周,男,194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区天源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系杨建强之父。被执行人蒲城县东杨乡滑曲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德虎,滑曲村委会主任。杨建强、杨继周申请执行蒲城县东杨乡滑曲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07)蒲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为20500元(其中案款20000元、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案款205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07)蒲民初字第008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树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