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民督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宋过洲与杨萍、王超军、倪新安支付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过洲,杨萍,王超军,倪新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督字第00005号申请人:宋过洲,男,汉族。被申请人:杨萍,女,汉族。被申请人:王超军,男,汉族。被申请人:倪新安,男,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宋过洲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3年9月26日发出(2013)耀民督字第0000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杨萍、王超军、倪新安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倪新安已经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倪新安的异议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3年9月26日(2013)耀民督字第0000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同意提起诉讼的,转入诉讼程序。本案受理费5000元,申请人宋过洲同意提起诉讼的,转为诉讼费;申请人宋过洲不同意提起诉讼的,由申请人宋过洲承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水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