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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2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胡某、第三人陈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胡某,陈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2156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委托代理人:彭某。被告:胡某。委托代理人:邵某。第三人:陈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胡某、第三人陈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丁 青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岚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