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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4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胡建民与沈阳一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货运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民,沈阳一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东部货运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4248号原告:胡建民,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一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东部货运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277号。负责人:朱坚。原告胡建民与被告沈阳一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东部货运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雷凯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雷 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