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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陈玉全与杜会杰、佟甲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全,杜会杰,佟甲坡,李振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259号原告陈玉全。委托代理人董卫忠,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会杰。被告佟甲坡。被告李振彬。原告陈玉全与被告杜会杰、佟甲坡、李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卫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会杰、佟甲坡、李振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杜会杰于2012年12月6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月息五分,借款期限三个月。同时被告佟甲坡、李振彬作为担保人与原告签订借款保证合同,承诺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主合同��下的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杜会杰清偿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5万元,被告佟甲坡、李振彬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杜会杰、佟甲坡、李振彬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玉全于2012年12月6日与被告杜会杰、佟甲坡、李振彬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杜会杰由被告佟甲坡、李振彬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利率为月息5分,出借时原告陈玉全提前扣除首月利息。同时,原告陈玉全分别与被告佟甲坡、李振彬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限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同日,原告陈玉全通过中国银行网银向被告杜会杰账户转账人民币9.5万元(预扣首月利息人民币5000元),并由被告杜会杰为原告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陈玉全人民币10万元。借款及其余利息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起诉。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网上银行转账明细、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担保关系成立,被告应向原告清偿借款、支付利息,但原告在向被告提供借款时已扣除首月利息人民币5000元,应以实际出借款数9.5万元清偿借款;双方对利息的约定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被告佟甲坡、李振彬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杜会杰的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会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玉全清偿借款人民币9.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5.6%)的4倍计算支付自2012年12月7日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履行时扣除已预扣的人民币5000元),被告佟甲坡、李振彬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被告杜会杰负担,被告佟甲坡、李振彬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300元),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子良代理审判员  王淑芬代理审判员  杨立鑫二���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