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民终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掌传俊与柳祖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掌某,柳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黑体仿宋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连民终字第1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掌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某上诉人掌某因与被上诉人柳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巡初字第0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2日,柳某与掌某签订施工协议,约定柳某为掌某制作、安装塑钢门窗于甲公司建筑工程,双方约定使用建材按照125元/平方计算,工期自2006年10月23日至2006年11月21日。付款方式为,预付款2万元,10月30日付2万,安装时付4万,余款验收合格后付到95%,其余为保修金,保修金按规定执行。2006年底,掌某与柳某在结账时经案外人汪某同意,用柳某借汪某借款冲抵门窗款33200元,掌某给付柳某1万元。掌某出具给柳某一份对账单,其内容为“实用柳老师塑钢窗419.18㎡×120-50301.6-43200=7101.6元。掌某。余2×2.8窗子8樘=44.8㎡×120=5376元,二年后付款。”当时由于柳某不同意按照120元/平方计算及二年后付款的意见,于是将其上两组数据中施工面积后面的内容用横线划掉。原审法院认为,柳某与掌某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本案柳某实际施工塑钢窗款为(419.18+44.8)平方米×125元/平方米=57997.5元。柳某已收取掌某钢窗款43200元。故掌某还应支付钢窗款为57997.5元-43200元=14797.5元。本案柳某由于多次向掌某索要剩余工程款,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故掌某辩称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掌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柳某钢窗款共计14797.5元及利息(从2007年1月1日起到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掌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由掌某负担(此款柳某已预交,掌某履行上述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柳某)。上诉人掌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1、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按实计算,即实际用多少就按多少平方米计算。双方在2006年底结帐时写明实用塑钢窗419.18㎡,上诉人在此结帐条上签字认可,一审法院却按463.98㎡认定是错误的。2、被上诉人所做的2×2.8窗子8樘共44.8㎡的塑钢堆放在汪氏工地上,工地上共有二、三个建筑工程队,被上诉人也为其他工程队做塑钢,该44.8㎡的塑钢窗与上诉人无关,也没有上诉人签字认可,一审法院将该44.8㎡的认定为上诉人所用无事实依据。3、从2006年底双方货款两清,因上诉人已不欠被上诉人的钱,所以被上诉人在这六年间从未向上诉人要求钱,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向上诉人要过钱。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多次要过钱,没有证据,被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4、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钱,假设欠被上诉人部分钱,也应从起诉之日算利息,合同中也未约定延期付款要支付利息,故一审判决上诉人从2007年1月1日起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二、本案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错误的。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按上诉人提供的图纸、尺寸及材料为上诉人制作、安装门窗,并交付成果,上诉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柳某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焦点问题与一审期间双方争议相同,对于双方争议问题,原审法院已经做出详细的分析与说明,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争议问题的处理与认定并无不当,应当予以采信。上诉人所提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掌某已预交),由上诉人掌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童 衡审 判 员 赵 玫代理审判员 刘 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海荣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