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敦化市龙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龙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315号原告敦化市龙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清华,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某某,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龙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龙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翔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包雨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