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1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安阳市融鑫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南墅岳石石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融鑫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南墅岳石石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921号原告安阳市融鑫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南固现村南。组织机构代码:73909265-2。法定代表人王本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强,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南墅岳石石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南墅镇岳石村西北。组织机构代码:67178357-9。法定代表人程木堂,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臧依霖,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招远市。本院受理原告安阳市融鑫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岛南墅岳石石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南墅岳石石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应由本院审理,理由为被告的所在地是山东省莱西市,且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和交货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应在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青岛南墅岳石石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莱西市,原、被告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合同的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故本案应由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青岛南墅岳石石墨有限公司所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书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