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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山商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与赵勇、薛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赵勇,薛艳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山商初字第6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号。负责人张成,行长。委托代理人米宏坤,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勇,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薛艳霞,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泰安东岳支行)与被告赵勇、薛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泰安东岳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米宏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勇、胡艳霞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泰安东岳支行诉称,被告赵勇于2007年5月16日从我行贷款158000元用于贷款购车,(车号为鲁J×××××)期限3年,被告薛艳霞是本笔贷款的共同还款人。贷款后,贷款人以各种理由拖欠我行贷款本息,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已经构成违约。为此,我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并偿还所欠我行全部贷款本息(及罚息)和各项费用。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795.47元及到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和罚息;2、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公告费、交通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勇、薛艳霞未到庭,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6日,原告农行泰安东岳支行与被告赵勇签订《个人购车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58000元,借款用途用于购买天籁(型号:EQ7230BA、发动机号:210950、车架号码:LGBF1CE05712202932、颜色:棕),借款期限为3年,自2007年5月16日至2010年5月15日,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6.57上浮动10%,执行年利率7.227%,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还款。同日,原被告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将该奥迪汽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7年5月15日,被告薛艳霞签署了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被告薛艳霞自愿作为共同还款人,对该笔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7年5月17日向被告赵勇发放了贷款1580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赵勇并没有还清贷款本息,截止2013年9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6795.47元、罚息8602.12元。为此,原告诉来我院,请求依法判若所请。案经审理,因被告均未到庭,致使调解无法进行。上述事实,由经过庭审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2007年5月16日个人购车借款合同一份、2007年5月17日借据一份;二、2007年5月16日抵押合同一份以及抵押登记证书一份;三、银行对账单一份;四、赵勇与薛艳霞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及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一份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发放了借款,被告赵勇借款后,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不按时还款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出现违约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赵勇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薛艳霞作为共同还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还款责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勇、薛艳霞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的借款本金26795.47元。二、被告赵勇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利息、罚息(实际逾期付款的借款本金26795.47元,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翠萍审判员  宿晓民审判员  张岱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忠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