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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驿民初字第3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邵永涛与驻马店市顺安花炮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永涛,驻马店市顺安花炮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驿民初字第3075号原告邵永涛,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周平、郭永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顺安花炮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乡村委。法定代表人王喜良,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华,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永涛与被告驻马店市顺安花炮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驻马店市顺安花炮销售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1日已被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即本案未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永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建立审判员  肖 静审判员  刘亚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伟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