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5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与李自学、冯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李自学,冯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580号之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负责人:钟伙球。委托代理人:阮沛明,住广东省增城市,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自学,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冯茜,住广东省从化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诉被告李自学、冯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于2013年10月16日以原、被告之间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和诉讼保全费31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毛冠贤代理审判员 彭碧波代理审判员 李金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