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黄治峰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治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蒙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治峰,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于广西蒙山县,公民身份号码×××101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蒙山县××河村××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2月10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治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莫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治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9日晚,被告人黄治峰邀约他人携带砍刀到蒙山县文圩镇大明村覃微家追讨债务。因双方言语不合,被告人黄治峰等人持砍刀将覃微的丈夫关才世及在场人韦民略、李家才和韩祖恩等人砍伤。法医鉴定,关才世和韦民略二人的损伤均构成轻伤,李家才和韩祖恩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书、被告人供述,并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以佐证其指控被告人黄治峰的上述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黄治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治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8年中秋节开始,黄治峰与覃微作为男女朋友来往,期间,覃微向黄治峰借款若干。2013年2月9日中午,黄治峰到蒙山县文圩镇大明村覃微家追偿欠款,因覃微不在家而未果。17时许,覃微与黄治峰通电话时其丈夫关才世也与黄治峰通话,18时许黄治峰邀约他人携带砍刀到覃微家追讨债务,因双方言语不合,黄治峰等人与覃微的丈夫关才世等人发生打斗,黄治峰等人持砍刀将关才世、韦民略、李家才和韩祖恩等人砍伤。经法医鉴定,关才世和韦民略二人的损伤均构成轻伤,李家才、韩祖恩和黄治峰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2013年2月9日黄治峰被传唤到蒙山县公安局蒙山镇派出所接受询问时,于当晚23时23分供述了其到关才世家要他妻子归还欠款时双方发生争执后互相打斗的事实。2月10日3时黄治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治峰赔偿了被害人关才世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关才世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接受案件回执单,证实蒙山县公安局文圩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黄治峰因与覃微发生经济纠纷叫上“瘦二”等人前往覃微家追债,遂与覃微的老公关才世等人聚众斗殴打架。(二)被害人陈述1、关才世陈述了2013年除夕,“大头”在其家吃饭,其和“狗二”等约好出县城买炮烧“狮子”。17时许,其妻子说黄治峰要找她还钱,其叫妻子打黄治峰电话,其对黄治峰说有什么事当面说清楚,约过半个钟头黄治峰就和二位年青仔共搭一部摩托车到其家门口,说其妻子欠他5000元钱,其妻子说只是1500元。其打“狗二”电话,“狗二”说正过其家到半路,就叫他赶快点,约几分钟“狗二”、“米二”、和“猫”开小车到其家,其告诉他们黄治峰是来追债想敲诈的,他们就说年三晚四问什么钱,叫对方走人,黄治峰三人不知在何处拿砍刀出来,有一人就砍“狗二”,他们就往后跑,并在地上拿起木板和黄治峰三人对打,夺了当中的一把刀,约打了几分钟,由于对方有刀,他们就跑开,其发现自己受伤,就叫“猫”开车送其去医院的事实。2、韦民略证实其绰号是“米二”,其和“才弟”在2013年除夕当天相约晚上去县城买炮在大明村烧狮子,他和“狗二”各开一部小车到“才弟”家时,看见“才弟”夫妻、“大头”和三位年青仔在门口外的路上站着,“猫”也来到,“才弟”说对方来追他妻子的债,其就说年三晚四的追什么债,过了年以后再说,有人就叫对方走人,对方有一人不知在何处拿了一把大砍刀就朝“狗二”砍去,“狗二”用左手挡就被砍中,他们就往回跑,对方拿砍刀向他们追。其跑了几米远就摔倒在地上,有一人用刀砍其,其用左手挡就被砍中手背,其起来就跑又被砍中屁股,其就拿起地上的木板和对方对打,后来其跑开到旁边的田上,见对方不打了就回来,“才弟”面部被砍伤,“猫”就送“才弟”去医院医治的事实。3、李家才证实2013年2月9日大家约好在关才世家集中买炮去大明烧,晚上六点多钟关才世打电话问其到哪里了?其回电话说到半路,到关才世家发现有三人共骑一辆摩托车来问他妻子还钱,关才世妻子说不欠有,对方就到放摩托车的地方拿刀就砍,他们就往后跑,在旁边拿木棍和对方对打,其被砍伤左手小手臂,就过隔壁屋包扎,关才世伤中脸部,韦民略伤中屁股的事实。4、韩祖恩证实2013年2月9日晚其在关才世家吃饭,约19时左右有三个河村六车的人拿刀到关才世家问他老婆覃薇还钱,关才世打电话叫人来解决问题,李家才、“米二”和其他不知道名字的人约5分钟左右来到。其问覃薇有没有欠钱,覃薇说没有欠钱,“米二”就说:“没有欠钱就走吧,年三晚四你们在这里干什么?”。对方二话不说拿刀就砍,他们就在旁边拿木棍和对方对打,其被打晕倒在地上不识人事的事实。(三)证人证言1、覃微证实2008年中秋期间,其和黄治峰是朋友关系,借了黄治峰大约两千元钱。2013年2月9日17时许,其得知黄治峰来其家找其,其丈夫关才世叫其打电话给黄治峰,其说欠他两千元钱,黄治峰说是五千元,其丈夫就抢电话说了几句。到18时许,黄治峰到其家门口,其说欠他两千元,他说是欠五千元,在其家的朋友“大头”说年三晚四来问什么钱,以后再说。后来就看见他们打起架来,其丈夫脸部、手和头部受伤,“大头”手脚受伤,另外有两人也受伤的事实。2、韦民茂证实其绰号“猫”,其和“才弟”、“狗二”在2013年除夕那天相约晚上去大明村看舞狮子,18时许其开一部小车到“才弟”家时,看见“才弟”夫妻、“大头”、“狗二”等人和三位年青仔在门口外的路上站着,其移车到路口回来时发现他们已打起架来,“狗明”在背后抱着一个人,其就把这人手上的大砍刀夺了下来,当时场面太乱,都打散开了,“才弟”面已被砍伤,其将夺下的刀丢在地上就开车送“才弟”去医院医治的事实。3、关盛启证实2013年除夕18时许,其在新屋看电视,其儿子关才世和一帮人在旧屋门外的路上不知说什么,不久就见到有人跑到新屋边,其出去看见有一人持刀正在追“大头”和另外一个人,“大头”他们边退边用木板、木棍和对方对打,当时场面乱杂,一帮人都跑散开了,其见到儿子关才世面部出血,有人送他去医院的事实。4、雷元明证实其绰号“狗明”,其和“才弟”、“狗二”在2013年除夕那天相约晚上去大明村看舞狮子,18时许其搭“狗二”的小车和“米二”开一部小车到“才弟”家村口时,“才弟”打电话问“狗二”到哪里了,叫快点来。约五、六分钟到“才弟”家,看见“才弟”夫妻和三位年青仔在门口外的路上站着,一阵“猫”也开小车来到,“才弟”说对方来追他妻子的债,“米二”就说年三晚四的追什么债,过了年以后再说,他们就叫对方走人,对方有一人不知在何处拿了一把大砍刀就朝他们中的一人砍,不知是否砍中,他们就往回跑,在旁边拿木板、木棍和对方对打,有一个人拿刀砍其未砍中,其在背后把这人抱住,“猫”把刀夺了下来,当时场面太乱,都打散开了,就停手不打,“才弟”已被砍伤,“猫”送“才弟”去医院医治的事实。5、黄光胜证实2013年2月9日17时许,其吃过晚饭走到关才世家约10米处,看到三个年青男子骑摩托车带砍刀到关才世家,一名男子问关才世妻子“啊媚”还钱,“啊媚”说没有欠钱。关才世问“啊媚”是否借有这男子的钱?“啊媚”说没有借,这男子一口咬定是“啊媚”以前借他的,于是双方发生争吵,关才世就打电话叫朋友来帮忙,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双方就开始打架,三名男子拿刀,关才世和朋友拿木棍,有几个人受伤的事实。(四)书证1、立案决定书,证实蒙山县公安局于2013年2月10日对黄治峰等人聚众斗殴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2月9日22时许,蒙山县公安局文圩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知刚才在蒙山县文圩镇大明村上北组聚众斗殴的违法人员在蒙山县人民医院包扎伤口,民警即赶到医院住院部三楼将黄治峰抓获。3、伤情照片,反映了关才世、韦民略、李家才和韩祖恩以及黄治峰受损伤的具体情况。4、办案说明,反映了其他二名涉案人员一直在逃下落不明,至今未能抓获归案。5、情况反映,证实被害人韦民略、李家才、韩祖恩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黄治峰依照法律判处刑罚。6、收条及谅解书,反映了黄治峰家属已代为赔偿了关才世被砍伤的损失人民币20000元,关才世对黄治峰表示谅解,希望对黄治峰从轻处理。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治峰的出生时间、住址等身份的基本情况。(五)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本案现场位于蒙山县文圩镇大明村上北二组关盛启屋前以及附近大路。2、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本案现场的地点、方位及现场周围情况和分布情况。3、辨认笔录及照片:(1)、黄治峰指认打架斗殴的具体地点。(2)、黄治峰指认“狐狸”、“瘦二”是参与打架斗殴的男子。(3)、黄治峰指认“才弟”、“大头”就是与其打架斗殴的男子。(4)、关才世指认黄治峰就是在其家门口外路上持刀砍伤其的男子。(六)鉴定文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1、蒙公鉴(伤检)字(2013)0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关才世的损伤目前暂定轻伤,待经5个月以后复查,再作最后损伤程度的鉴定;蒙公鉴(伤检)字(2013)3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关才世的损伤构成轻伤。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将鉴定结论告知相关当事人。2、蒙公鉴(伤检)字(2013)0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韦民略的损伤构成轻伤。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将鉴定结论告知相关当事人。3、蒙公鉴(伤检)字(2013)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李家才的损伤目前暂定轻微伤,待经3-6个月复查后,再作最后损伤程度的鉴定;蒙公鉴(伤检)字(2013)3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李家才的损伤构成轻微伤。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将鉴定结论告知相关当事人。4、蒙公鉴(伤检)字(2013)1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韩祖恩的损伤构成轻微伤。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将鉴定结论告知相关当事人。5、蒙公鉴(伤检)字(2013)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黄治峰的损伤构成轻微伤。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将鉴定结论告知相关当事人。(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黄治峰供认2009年中秋至12月份期间覃微是其女朋友,其分几次借了约5000元钱给她家里人治病。2013年2月9日13时许,其到覃微家打算叫她还钱,但不在家。17时许,其接到覃微电话,她老公“才弟”说要还钱就找他,其就回家拿了两把大砍刀骑摩托车搭“狐狸”、“瘦二”叫他们一起去追债。18时许到覃微家,其问覃微还钱,她说是其自愿给她的,“才弟”就打电话叫“大头”等人来,双方争吵,对方动手用木板打“狐狸”,其就拿起放在菜地的大砍刀和对方对打,打了几分钟,“狐狸”和“瘦二”在打架时走散了,覃微抓住其手叫不要打了,其就骑摩托车回家的事实。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且均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治峰在追偿债务时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治峰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治峰在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接受调查询问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本院决定适用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治峰持凶器伤害他人,应从重处罚。本案的伤害后果是因被告人追偿债务的民间矛盾引起,可对被告人黄治峰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治峰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可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明国法,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黄治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治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0日起至2013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覃某斌审 判 员 莫某家人民陪审员 范 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庄 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