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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范荣德与范世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荣德,范世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02号原告:范荣德,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魏兴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世明,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荣德诉被告范世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荣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宗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少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