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修义、刘艳桃、王修仁(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修义,刘艳桃,王修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600号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祺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被告王修义,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艳桃,女,1976年3月24日出生。被告王修仁(平),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修义、刘艳桃、王修仁(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16日以被告王修义、刘艳桃、王修仁(平)主动偿还了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修义、刘艳桃、王修仁(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正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祝 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