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145号原告:黄某某,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吴某,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宗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