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山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彭山龙腾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程启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彭山龙腾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程启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959号原告四川省彭山龙腾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波,彭山县公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启明,男。委托代理人郑瑛,四川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彭山龙腾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启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彭山龙腾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程启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献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自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