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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457号原告韩某某,男,1950年6月10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海城市。被告张某某,男,1959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王某某,女,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鞍山市立山区。委托代理人柏卓林,系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胡东博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