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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民终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连云港庆平水泥有限公司与徐顺军,杨庆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甲公司,徐某,杨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宋体黑体仿宋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终字第1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原审被告杨某上诉人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某、原审被告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灌云县人民法院(2013)灌板民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甲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甲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甲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甲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甲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 衡审 判 员 赵 玫代理审判员 刘 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海荣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