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民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宣汉民初字第2551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7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XX礼,宣汉县华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叶正富,宣汉县华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1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姚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审判员 邓雪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正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