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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宣汉民初字第2551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7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XX礼,宣汉县华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叶正富,宣汉县华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1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姚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审判员  邓雪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正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