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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安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周晓根与钟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根,钟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安商初字第496号原告:周晓根。被告:钟诚。原告周晓根为与被告钟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经审查,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晓海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晓根、被告钟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晓根诉称,2007年周争莉与被告结婚时,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于2013年1月29日承诺,如与周争莉离婚,就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现周争莉与被告已由法院判决离婚,但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钟诚辩称,该借款是被告与周争莉结婚时原告作为嫁妆给周争莉的,被告并没有拿到钱。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承诺书。内容为2007年周争莉与被告结婚时,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3年1月29日被告承诺,如与周争莉离婚,就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2.判决书。内容为2013年7月2日本院判决周争莉与被告离婚。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据此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7年周争莉与被告结婚时,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于2013年1月29日承诺,如与周争莉离婚,就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2013年7月2日本院判决周争莉与被告离婚,但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被告约定返还借款的条件(周争莉与被告离婚)成就,原告诉请返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晓根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钟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晓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别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