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东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东民初字第915号原告杨某某,男,1987年5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俞媛媛,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87年11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李育新,江苏淳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振飞于2013年10月1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俞媛媛、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育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5月22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甲。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后因性格不投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原告曾于2013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员调解,原告撤回起诉。2013年7月6日,被告及其母亲去原告家大闹,当时报警处理。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感情不好是因为原告有外遇,找理由与被告吵架。另外,被告也不知道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的事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认识半年后即开始同居。2009年3月15日办理了结婚仪式,同年5月2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XXX年X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杨某甲,目前随原告父母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1月3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诉前调解,原告撤回起诉。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目前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本院诉前调解案件结案审批表复印件附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系合法婚姻关系,理当珍惜夫妻间的感情,共建幸福家庭。原、被告目前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未能正确对待、冷静处理,各自负有一定的责任。如双方加强沟通交流、稳定情绪、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共建和睦家庭仍有可能。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方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收款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代理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