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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姚德义与栾青霞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徳义,栾青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扶民初字第919号原告姚徳义,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吕潭乡吕潭二村。被告栾青霞,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吕潭乡吕潭二村。原告姚德义诉被告栾青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德义、被告栾青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德义诉称,我和栾青霞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合,家务琐事纷争,感情基础破裂,无法弥补,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栾青霞离婚,并要求财产分割。栾青霞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姚德义与栾青霞于1989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现均已成年。栾青霞无婚前财产,姚德义与栾青霞婚后共同财产有郑州南三环房屋一套,吕潭街门面房上下两层共四间,吉利轿车一辆,养猪场一个,并有80头猪,另有共同债务20余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姚德义提出离婚,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栾青霞本人不同意离婚,故对姚德义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姚德义与被告栾青霞离婚。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姚德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述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赫志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万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