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64-1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02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出版社,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出版社,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64-1268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委托代理人何带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出版社,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彭小华。被告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代表人陈娓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出版社和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五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五案案件受理费各125元,合计625元,按规定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丹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