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商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与被告宁波××与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东商初字第1493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1118902-2)。住所地:宁波市××××号。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张×、贺×。被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07569-4)。住所地:宁波市××路××号。法定代表人:施××。委托代理人:龚×。被告:宁波××××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53073-0)。住所地:宁波市××××号。法定代表人:施××。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与被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宁波××××投资控股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波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贺×、被告环球××公司委托代理人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环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起诉称:2010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环球××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环球××公司自愿为原告自2010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止的期间内,为被告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债权本金不超过41000000元的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抵���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抵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抵押物为被告环球××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某某市鄞州区古林某某创南路88号0341、0342幢厂房、土地[房产证号:鄞房权证古字第××717号、鄞房权证古字第××725号;土地证号:甬鄞国用(2008)第18-05213号],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1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环球××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环球××公司自愿为原告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的期间内,为被告环球××公司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不超过50000000元的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还拥有任何人(包括债务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6月13日、2013年6月24日,原告分别与被告环球××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环球××公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共25张,合计金额6250000元;并约定承兑申请人未按约足额付清票款的,承兑人有权对��兑申请人尚未支付的票款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利息应付未付的,按欠息数额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复利;承兑申请人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威胁或对履行上述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承兑申请人应及时通知承兑人,并根据承兑人的要求采取提前交存全额保证金、追加担保等补救措施。后被告环球××公司存入50%的保证金。现因被告环球××公司在原告处有多笔贷款均到期未归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环球××公司提前交存全部票款或采取诉讼等任何资产保全措施。请求判令:1、被告环球××公司交存承兑汇票款3125000元(截至2013年8月30日暂无欠息,2013年8月31日之后至实际还款之日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取,利随本清);2、��告环球××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原告对被告环球××公司所有的位于某某市鄞州区古林某某创南路88号0341、0342幢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审理中,原告表示因上述25张承兑汇票均未到期,故实际垫款之日才产生利息。原告要求支付自其实际垫款之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及复利。被告环球××公司答辩称:对于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承兑汇票均未到期,故利息尚未产生。被告环球××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环球××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股东会同意最高额保证决议、《银行承兑协议》、房产证、土��证、他项权证、承兑汇票承兑清单。经庭审质证,被告环球××公司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环球××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内容与原告诉称事实相一致,结合原告向某某所作的陈述,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在庭审中,原告向本院起誓,其所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是真实的,陈述的事实也是真实的,否则原告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综上,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被告环球××公司因未归还到期借款而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现被告环球××公司因未归还到期借款而涉讼,原告有权按约要求其提前交存承兑汇票款。因承兑汇票尚未到期,原告尚未垫付款项,故如被告环球××公司未交存全额承兑汇票款,原告仅有权要求被告环球××公司支付自其垫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实际垫款金额按《银行承兑协议》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复利。被告环球××公司为其上述债务在债权本金不超过41000000元的最高债权限额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依法设立,原告有权就上述抵押房产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环球××公司为被告环球××公司上述债务在不超过50000000元的最高债权限额内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承诺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还拥有任何人(包括债务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环球××公司应对被告环球××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环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环球××公司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交存承兑汇票款31250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如被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支付自垫款之日起以其实际垫款金额为基准按《银行承兑协议》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复利;三、如被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支付义务,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可就被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座落于某某市鄞州区古林某某创南路88号0341、0342幢厂房、土地[房产证号:鄞房权证古字第2008167**号、鄞房权证古字第××725号;土地证号:甬鄞国用(2008)第18-05213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宁波××××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宁波××××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900元,减半收取15950元,由被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波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