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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来民一初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唐某与万某甲、万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万某甲,万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283号原告:唐某,女,194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张有厚,半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某甲,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来安县。被告:万某乙,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来安县。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与被告万某甲、万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蔡月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