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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绍兴恒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冠华塑业有限公司、绍兴县方博轻纺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恒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冠华塑业有限公司,绍兴县方博轻纺有限公司,沈国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154号原告:绍兴恒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榆娥。委托代理人:王立江。被告:绍兴县冠华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被告:绍兴县方博轻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惠明。被告:沈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恒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冠华塑业有限公司、绍兴县方博轻纺有限公司、沈国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冠华塑业有限公司、绍兴县方博轻纺有限公司、沈国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恒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冠华塑业有限公司、绍兴县方博轻纺有限公司、沈国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绍兴恒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青红代理审判员  范 晟代理审判员  黄 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