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邮界民初字第0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徐粉平与葛桂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粉平,葛桂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邮界民初字第0320号原告徐粉平,女。委托代理人薛冰,高邮市临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桂清,男。原告徐粉平与被告葛桂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长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粉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桂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2005年1月24日生育一女。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家庭和小孩不闻不问,致夫妻关系恶化。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育,被告依法承担抚育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2005年1月24日生育一女。婚后,因被告脾气暴躁,原、被告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希望,遂于2013年9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两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之所以出现危机,主要由于双方缺乏沟通,致感情逐渐淡漠。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除了当庭陈述外,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让互谅,加强沟通与理解,共同维持家庭的完整和稳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粉平与被告葛桂清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粉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长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金霞附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