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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民初字第004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五兵与刘忠利、刘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号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五兵,刘忠利,刘文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492-1号原告张五兵,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忠利,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文兵,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五兵与被告刘忠利、刘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五兵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刘文兵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账户(账号为:62284629400019711513)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文兵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账户的账户(账号为:62284629400019711513)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贾爱民审判员  薛改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慕晓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