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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铜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路玉保诉路遂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玉保,路遂林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铜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路玉保,男,汉族.被告路遂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玉保诉被告路遂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海建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路遂林已把欠款支付原告路玉保,原告路玉保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玉保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静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