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铜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路玉保诉路遂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玉保,路遂林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铜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路玉保,男,汉族.被告路遂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玉保诉被告路遂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海建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路遂林已把欠款支付原告路玉保,原告路玉保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玉保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静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