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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坪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彭某、吴某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彭某,吴某甲,吴某乙,李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坪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刘某甲,女,1955年7月3日出生,汉族,:×××5622。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被告彭某,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甲,女,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乙,男,194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女,194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彭某、李某、吴某乙、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建刚、吴某甲、吴某乙、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彭建刚、吴某甲、吴某乙、李某的起诉。审 判 长  谭雄建审 判 员  龙付送人民陪审员  胡忠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史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