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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知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林正川与胡月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正川,胡月华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知初字第213号原告林正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建芬,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帅。被告胡月华,1948年9月10日,(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正川与被告胡月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正川于2013年10月16日以其已与被告胡月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正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正川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正川负担。审 判 长  马永利审 判 员  蔡卓森人民陪审员  李超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恩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