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杨执字第001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86-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某某,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4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0830元、执行费60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8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牛党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