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瑞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娟,唐山市丰润区新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473号申请人王瑞娟,居民。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新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城道31号。法定代表人段志明经理王瑞娟申请执行唐山市丰润区新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立案受理。现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会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