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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熊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865号原告吕某某。被告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乔维贤代理审判员  苟治保代理审判员  李丽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