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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揭惠法隆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惠来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发送机关:主办单位和拟稿人:附件:份数: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揭惠法隆民初字第118号原告林某甲,女,汉族,惠来县鳌江镇人,现住(母家).居民身份证号码:×××4243。委托代理人陈树彬,广东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乙,男,汉族,惠来县溪西镇人,现住。居民身份证号码:×××3633。原告林某甲诉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树彬,被告林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相识,并自由恋爱,2004年农历润2月,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证号列:粤揭惠结字2509013366号。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年××月××日生育长子林某丙;××××年××月××日生育次子林某丁。在原告生育第二个儿子后,原告发现被告与一四川女子陈德维关系不正常,好言劝释,但被告不听规劝,多次对原告使用暴力,驱赶并胁迫原告与其离婚。2007年4月,双方在惠东黄埠租房居住打工期间,原告患××,被告不理不睬,原告不得已回家乡治疗。后又回家,被告无事生非,对原告拳脚交加还不解恨,还用竹棍殴打,使原告昏迷不醒,而被告扬长而去,幸好房东黄亚丰及时把原告送到黄埠女子医院抢救,经院方检查确诊原告身上已怀五个月的胎儿已成死胎,医院及时为原告做流产手术才保住生命。出院后,原告回家乡军林居住,被告仍留在黄埠。2008年8月间,被告回到家乡,有一天夜里,陈德维打电话给被告,因被告熟睡,原告接听后发现是陈德维。第二天,原告问被告昨晚给你来电话的女子是谁,被告说“这个人是我最心爱的女朋友”,引起双方争吵,被告持刀要砍杀原告,一直追到村巷口,被好心村民劝阻。2009年9月,原告在溪西镇计生服务所落实女扎手术。同年农历10月,被告不顾家庭,原告外出打工挣钱维持家庭生活,而被告则在深圳租房与陈德维鬼混。2010年春节,原告回家把辛苦积攒的2000元交给被告父母作为儿子的生活费,遭到被告的辱骂、殴打,说什么钱没交给他。春节后,原告回黄埠打工才几天,被告找到原告要钱,原告无奈向管工借200元给被告,被告拿钱后到黄埠旅社与陈德维在外包房。以后,被告接二连三找原告要钱未果,竟然无理取闹,辱骂原告。同年农历2月的一天晚上11时左右,原告到被告住处,现场捉住被告与陈德维在一起同居,被告狡辩地对原告说:“听我解释,我与她同居已有二年之久了,她已怀孕一个多月,现在在服泻药,存有一次泻药未服,给我十天时间,我保证与她断绝关系”。尔后,有一次原告与被告二胞弟林史青到被告租住的黄埠圆盘田富围村处,又见到被告与陈德维仍在一起鬼混,非常生气地指责被告口是心非,为何再和她在一起?被告竟公然说:“我勿你,我要娶她!”2010年5月6日,被告胁迫原告离婚,并立下书面字据要与原告断绝关系,不准原告干扰其私生活,许诺每月2000元给原告抚养二个儿子。其实被告并无做到,而是经常在家里无故殴打、驱赶原告。在此期间,陈德维竟明目张胆地打电话给原告,“声称她是林某乙的妻子,林某乙已与你离婚”。2011年2月1日下午,被告打电话威胁原告父亲说:“老丈人啊,我现在已存有20多万元现金了,我从现在起,有本事雇用黑社会势力对付你全家,并且不用我本人出手。”同月,原告回家乡看望儿子,并把打工积存的800元交给被告父亲,在家住了10多天,又回到黄埠打工,被告对原告说“我要与你离婚,钱无给你,儿子也无给你,你要怎么样?!”还恐吓原告“你应告知你父母兄弟,我个人用枪能搞定你全家死亡”。不久又打电话给原告:“如果你要小孩,你就带出去,限你10天,能带一个就一个给你,能带二个就二个给你”,第二天,原告带走长子林某丙。同年农历五月下旬,原告带着长子林某丙回娘家,被告父母得知后于次日前往原告娘家,要求原告带着林某丙回军林村,原告说:“如要我带彦煜回军林村,林某乙必须来说清楚”,同月二十九日,被告父亲邀请林振才和鸡岗村的一位亲戚,原告父亲也邀请溪头村黄祖钱参加调解,被告林某乙在原告和亲属面前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包女人,无打老婆……。然而,被告毫无悔改之意,继续与陈德维保持关系。2012年初,被告明目张胆地把陈德维视为其妻子带到军林村家中产下一男孩,现已一周岁多。2012年5月15日上午,原告与父亲邀请中沃村干部、村委主任林木胜、治保主任林乃印、妇女主任林秀琴及黄祖钱等一行7人前往军林村被告家,在被告家中,大家都看见原告睡房眠床上睡着一个男婴儿,被告之母忙说:“这婴儿是林某乙生的免包庇,你们要干什么?”原告随用手机录下被告与陈德维所生的婴儿及陈德维本人的相片。这时,被告从厕所里跑出来,进入房中拿出一把马刀及酒瓶,被黄祖钱拦住抢掉,被告还挥拳要打原告,原告父亲上前阻拦,被被告用拳头击中头部,为防止事态扩大,中沃村干部及时向军林村党支部书记林增涛、治保主任林锡清报案,当天下午向溪西派出所报警。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虽与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婚后被告喜新厌旧,经常使用家暴,驱赶原告,迫原告离婚,明目张胆地与四川女子长期同居,并带其回家生子,致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已三年有余,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早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解除原告精神痛苦以及人身免受摧残,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二个儿子(长子林某丙、次子林某丁)由原告负责抚养,孩子抚养费由被告负担;三、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0元;四、被告应给付原告一次性经济帮助人民币30000元;五、各方衣物归各自所有;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林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其户籍登记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3、《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09年9月在溪西镇计生服务所落实结扎手术。4、被告保证书复印件二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5、惠来县鳌江镇中澳村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一份、现场相片复印件五份、《光碟》一块。证明该村汇同军林村干部对原、被告婚姻纠纷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原告父亲被被告殴打及被告有婚外情并生育一男婴的情况,致调解不成的事实。被告辩称,一、关于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是颠倒是非之说,属于恶人先告状。原告从2006年产育第二个儿子后,被告及家人发现原告常夜出村外不在家,后来才知道原告在婚前婚后都有婚外情人,为了维持家风,被告全家一直在争取教育劝解,都无效果。2008年底,原告明目张胆地与大南山侨场桃园村陈彦清同吃同住,鬼混过日子,互称亲爱的老公与妻子,狠心地背叛被告,抛弃两个孩子不理。2011年,被告竟与奸夫陈彦清同居后生下一女儿,今年已两岁了。为原告生育女儿接生的是长住在惠东县××私人接生员××李没××(××龙舟村人)。原告以出门打工为名,实是“红杏出墙”六年多时间,这哪里有承认被告是合法之夫?又让被告怎么有脸面去承受这一现实呢?原告在起诉中所提的一些事实,乃是被告出自于无奈,分明是原告“红杏出墙”才导致家庭今日这样的痛苦惨状。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被告认为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及家人以及亲朋多年来为寻找原告与其“红杏出墙”的行为所消耗经济费用约人民币36000多元,是原告应该补偿被告才符合情理。三、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一次性经济帮助人民币30000元,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也违常理,试问:原告六七年来丢下两个孩子不理、不闻,连孩子的生活费分文不给,全靠被告家人养育,是原告欠下孩子养育费人民币62400应该给付被告才对,这是有理有据,有法可依的。对于原告的请求第五条、第六条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处理。对于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是不存在争议的,理应由被告负责抚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照准。理由如下:(1)被告身有一技之长,现被制鞋厂应聘为“师傅工”,月工资4000多元,完全有能力抚养两个孩子,况且长男林某丙今已9岁多,次子林煜恒今已7岁多,均不属法律规定的哺乳期了。(2)原告“红杏出墙”已6年多时间,对孩子不关心,不照顾,不配做孩子的母亲,孩子对她已不存在母爱之情,且其兄弟二人还向法院递交请求书,要求随被告一起生活。据孩子陈述,这些年来,大儿子林某丙对自己母亲的评价在日记里有记载,对原告所作所为极为不满,他虽不满十周岁,但已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他具有识别能力,就连七岁多的林煜恒也很灵精,根本不同意随原告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万万不能跟随既无经济来源又本身是“红杏出墙”混奸夫渡生的原告抚养。(3)六年多来,原告“红杏出墙”有罪,无资格来争孩子的抚养权,被告愿担当抚养两个孩子,并愿意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不需要原告承担分文的抚养费,待孩子成长至18周岁,要随原告或被告让他们自由选择。(4)两兄弟一生下来就一直都是被告及父、母亲抚养长大,被告及双亲对孩子痛爱有加,感情深切,无法分离,只有在被告及双亲身边关照抚养,才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长大成人。(5)原告是“红杏出墙”之人,若原、被告离婚的话,原告有可能再婚,二个孩子如果随原告生活的话,孩子将被带进原告新的家庭生活,意味着二个孩子将叫别人做“爸”,会给孩子造成心灵上的创伤,给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6)原告你承认不承认以上事实,咱们的孩子是懂事的,可以让他们来自行选择,或请求法官了解一下孩子,让他们表心态,便一目了然。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多做原告的工作,希望原告看在两个孩子的面上不要离婚,破镜重圆,家庭圆满。若原告执意要求离婚的话,请求依法判决两个孩子归被告抚养。被告林某乙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被告林某乙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又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三份。证明被告及其婚生二个男孩的户籍登记情况。3、请求书二份。证明原、被告婚生男孩林某丙、林煜恒要求随被告一起生活的事实。4、原告书面材料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离开夫家时,一心挂着有眼疾的小儿子的违婉心情和公、婆、媳关系和睦相处的表白。本院分析了原、被告陈述的事实及提供证据的相关性,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3年农历八月,原、被告在惠州××××县黄岐镇打工时相互认识并自由恋爱,同年农历十月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农历润2月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双方在溪西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年××月××日生育大男孩林某丙;××××年××月××日生育二男孩林某丁。原、被告结婚后在黄岐镇租房居住生活。2007年,原告怀疑被告与一四川女子陈德维关系不正常,双方经常发生口角、争吵。以后,原、被告双方常为此事及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架。2011年农历6月1日,被告离开原告家外出打工无回,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婚生二个孩子一直随被告生活。2013年4月8日,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诉求如前所述。案经调解无效。另查明,2009年9月份,原告在溪西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服务所落实结扎手术。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合,婚姻感情基础较好,但在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和互为怀疑对方有外遇而引起夫妻之间的予盾和纠纷,由于双方缺乏沟通,造成彼此矛盾加深,后来发展到分居生活,虽经多方调解,但原告离意坚决,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照准。对于婚生二个男孩的抚养问题,虽然婚生二个男孩随被告一起生活,但考虑到原告现已落实结扎手术,本着男女平等及保护妇女及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结合原、被告双方的经济条件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婚生大男孩林某丙由被告负责抚养;婚生二男孩林某丁由原告负责抚养较为适宜,孩子的抚养费由抚养方各自承担。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及一次性给付经济帮助30000元,其主张均缺乏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二、婚生大男孩林某丙(2004年7月12日出生)由被告林某乙负责抚养,小男孩林某丁(2006年2月9日出生)由原告林某甲负责抚养,孩子的抚养费由各方自行承担。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各方衣物,归各所有。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7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之同等金额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揭阳分行东升办事处,帐号:44×××34,收款单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法院诉讼费。逾期不交的,又不提出法定申请理由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伟胜审 判 员  方钟彬人民陪审员  杨光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源宇第10页,共10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