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37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霜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宗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