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辖终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高允生与林郁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郁,高允生,吴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辖终字第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允生。原审被告吴笛。上诉人林郁为与被上诉人高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三商初字第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至本案起诉之时一直在青岛市市南区泰安路29号内105户居住,已超过一年。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吴笛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辖区内,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