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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湛霞法民三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与吴崇胜、陈李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吴崇胜,陈李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湛霞法民三初字第347号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机场路22号。法定代表人郑石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润,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崇胜,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委托代理人陈言广,男,海南雨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李转,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受理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崇胜、陈李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付清饲料款117707元给原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一、被告吴崇胜拖欠原告的饲料款共计人民币117707元,两被告分三期偿还给原告。具体支付金额、时间和方式如下:1、第一期偿还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在人民法院解除对被告吴崇胜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3)的冻结之次日支付完毕;2、第二期偿还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在2014年9月23日前支付完毕;3、第三期偿还金额为人民币37707元,在2015年9月23日前支付完毕;至此被告全部还清拖欠原告的饲料款。上述款项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但经原告同意,亦可采用其他支付方式。二、被告偿还上述第一条约定的款项后,原告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被告主张拖欠饲料款的相关权益。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27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2447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223.5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何 涛审 判 员  窦益勇代理审判员  韩 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观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