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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保生与清苑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生,清苑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509号原告刘保生。委托代理人丁文振,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钰,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苑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生诉被告清苑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生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