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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20-10-28

案件名称

杨峰与北海桂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海桂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海民初字第931号 原告:杨峰,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委托代理人:谭小燕,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 被告:北海桂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广东南路一巷6号第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黎振豪,董事长。 第三人:邱桂宁,男,195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峰诉被告北海桂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邱桂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峰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讼争房屋已办理过户至原告名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2元,减半收取计24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培荣 人民陪审员  高振理 人民陪审员  曾广萍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一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