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银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宣╳╳、李╳╳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X,宣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周XX。被执行人宣XX。被执行人李XX。申请执行人周XX与被执行人宣XX、李XX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的(2010)银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周XX向本院交纳。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银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290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忠华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1、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