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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6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陈毓与崔普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毓,崔普明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647-2号原告:陈毓。委托代理人:纪中久。被告:崔普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毓诉被告崔普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64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崔普明的财产,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已生效判决确认被告崔普明无需向原告陈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已无财产保全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崔普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R10**的马自达小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慧军审 判 员  孙建英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