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执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窦如玉与被执行人杜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如玉,杜进,林二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秦执字第2218号申请执行人窦如玉,女,1951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杜进,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林二香,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窦如玉与被执行人杜进、林二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的(2012)秦红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秦红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 郭 红执行员 苏 进执行员 吴良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锦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