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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807号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杨建荣。委托代理人:马华军。被告:费某。原告周某甲为与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建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原告周某甲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0年上半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从2000年开始,社会上开始兴起“牌九”、“六合彩”、“软哄哄”等输赢较大的赌博活动,在家从未参加过工作的被告,沉浸其中不能自拔,自此开始夜不归宿的生活,对家中一切均不顾不问,对原告及亲戚们的好言相劝亦均置之不理,更有甚者,被告到处借钱,并向社会上放高利贷的人借钱,债主频繁来家里追债,以至于家无宁日,夫妻双方感情开始出现裂痕。为此,原告曾于2007年6月份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虽然承认赌博、借高利贷等行为,但在被告一再表示愿意改过的情形下及原告考虑儿子的感受,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和好。但之后几年,被告没有改正之前的坏毛病,依然我行我素,夜不归宿,到处鬼混、赌博,长期不回家。至此,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对被告已彻底失去信心。原告曾于2012年8月2日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但被法院驳回。之后,原、被告关系并未和好,被告从未回家居住过一天,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请: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法庭审理笔录一份,证明原告于2007年6月11日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并调解,双方和好的事实;3.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于2012年8月2日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请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案认定的上述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对家庭琐事时有争议,原告曾于2007年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和好。2012年8月2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诉请离婚,2012年11月13日,本院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判决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夫妻未共同生活。现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被告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未和好,且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甲与被告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费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的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斌人民陪审员  黄秋芬人民陪审员  赖佰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 严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