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执字第16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公为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为兰,上海儿恋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安华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1621-1号申请执行人公为兰。被执行人上海儿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宁波路1号3-3室。被执行人烟台安华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6号1109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2012)芝民劳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4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上海儿恋商贸有限公司的货款收入17988元至本院或查封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小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