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梁山四平亿利德专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梁山捷利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山四平亿利德专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梁山捷利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梁山四平亿利德专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景前,总经理。被执行人:梁山捷利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邱朝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梁山四平亿利德专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山捷利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山捷利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梁山四平亿利德专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山捷利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伯学审判员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庆华 来源:百度“”